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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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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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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 三类 二类 一类 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 4800 4950 5150 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 6800 7150 7500 500—1000万元(不含) 10000 10500 11000 1000—1500万元(不含) 12500 13500 14500 1500—3000万元(不含) 15500 16500 17500 3000—5000万元(不含) 18000 20000 22000 5000—1亿元(不含) 23000 26000 29000 1—5亿元(不含) 31000 35000 39000 5亿元及以上 40000 45000 50000 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种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工程单项合同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限额的,不论交易中心类别,其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高于限额的按每宗3000元收取,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四、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交易中心的软、硬件设施情况、服务水平以及评定的类别,按保本原则具体核定其收费标准。未参评或未达规定类别的,由各市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低于表列三类标准核定。 五、为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建筑交易市场,各类交易中心所收取的交易综合服务费收入的2%专项用于全省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用,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六、对于其他非建设工程类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市场交易的,其收费标准对照执行。 七、收费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交易双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比例,不得转嫁负担。 本通知中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标准同时废止。2006年2月28日前已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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