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质安〔2015〕41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近期我省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吊篮侧翻较大事故,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等法规、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两类升降设施”)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安装、拆除过程安全管理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管理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2.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可除外),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工)。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提升或下降前、提升或下降到位后投入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经监理审查确认)到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1)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检验检测报告;
(5)安装验收等资料。
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并颁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证。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后7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使用登记证到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
(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除管理
1.吊篮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2.吊篮拆装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吊篮专项拆装、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工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吊篮拆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拆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合同中应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保养检查项目等内容。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由拆装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4.吊篮安装完成后,拆装单位应自检,并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拆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吊篮的安装进行验收。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表8.2.2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严格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清理架体,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设挡脚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下方应设警示区域并严禁有人进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看护。
4.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和升降过程进行现场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立即予以制止,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整改。
7.项目因特殊原因停工超过1个月的,复工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项目因特殊原因停工超过6个月的,复工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重新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
(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
1.吊篮拆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专业人员负责吊篮的检查与维保工作,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指导和技术交底。每天工作前,应核实和检查配重、重锤及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确保吊篮处于安全状态。
2.在吊篮安装与使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做好安全防护,严禁立体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
3.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支架上。
4.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5.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进、出吊篮。
6.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7.吊篮附近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若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8.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它作业。
9.吊篮维修和拆卸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10.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监理单位对吊篮安装、拆除过程进行现场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立即予以制止,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使用、拆装单位整改。
12.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相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1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拆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不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拆装单位应自检,并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拆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纪录。
三、严格落实相关各方主体责任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管理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2)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
(3)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
(4)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5)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的),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2.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5)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3.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相关资料;
(2)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
(3)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
1.吊篮拆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提供的吊篮产品质量负责,严禁提供不合格的或自行制作的吊篮。向使用单位出具吊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确保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
(2)安装自检合格后,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安装检查验收工作。其中,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经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标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3)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吊篮专项拆装、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安装、拆卸人员应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与使用单位签订拆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合同中应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保养检查项目等内容。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不得交由使用单位安装、拆卸。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现场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对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2)审查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产品合格证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吊篮使用单位组织的安装后验收纪录、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3)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拆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专职安全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3.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工程结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2)组织吊篮拆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检查验收(包括二次移位);
(3)督促吊篮拆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出厂合格证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和日常教育培训,教育应有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借吊篮。
4.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拆装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审核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
(2)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拆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使用单位,应同时履行使用单位安全职责。如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应履行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针对当前“两类升降设施”的管理现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两类升降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安全。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两类升降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拆装、检测、验收、使用和备案,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
(二)依法实施处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两类升降设施”监督管理中,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除责令整改外,还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高处作业吊篮拆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五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对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情形和条款实施。
(三)实施诚信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因各地过去对“两类升降设施”安全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今后,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厅质安处,夏亮,025-51868643。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