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主体 | 序 号 | 不良行为具体内容 | 扣分 分值 |
施 工 企 业 | 1 | 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 | -30 |
2 | 总承包单位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30 |
3 | 无安全监督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 -30 |
4 | 发生死亡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 -30 |
5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 -10 |
6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10 |
7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0 |
8 | 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 -10 |
9 |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10 |
10 |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高支模、深基坑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或论证、审查未通过强行施工的; | -10 |
11 |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未经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的。 | -10 |
12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 -5 |
13 | 未按总监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 -5 |
14 | 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虚假的。 | -5 |
15 | 安全员在变更企业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上岗的; | -5 |
16 |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未按时复检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 -5 |
17 | 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 管理制度的; | -3 |
18 | 未按规定编制、公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的。 | -3 |
19 |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按每人次计); | -1 |
20 |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 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 -1 |
监 理 企 业 | 21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 -10 |
22 |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 | -10 |
23 | 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 -10 |
24 | 监理企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 -5 |
25 | 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监理企业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 整改情况的; | -3 |
项 目 经 理 | 26 | 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承接业务的; | -20 |
27 | 拒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停工整改决定,强行施工的; | -20 |
28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隐瞒不报的。 | -20 |
29 | 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 -5 |
30 |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的; | -5 |
31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 -5 |
32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5 |
33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5 |
34 |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 -5 |
35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未造成人员死亡)不报的。 | -5 |
36 | 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计); | -3 |
37 | 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钢管实际检测的承载力进行计算的。 | -3 |
38 | 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 -3 |
39 | 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 -3 |
项 目 经 理 | 40 |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应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 -3 |
41 | 未按规定申请停检点验收的; | -3 |
42 | 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 -3 |
43 | 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 -3 |
44 |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不在工作岗位的; | -3 |
45 |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 -3 |
46 |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 -3 |
47 |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 -3 |
48 | 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 -2 |
49 | 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的; | -2 |
50 | 应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而未设立的; | -2 |
51 | 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 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的; | -2 |
52 |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 -2 |
53 | 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 -2 |
54 | 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 -2 |
55 | 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 -2 |
56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 -2 |
57 |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 -2 |
58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按时复检的(按每人次计); | -1 |
59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 -1 |
专 职 安 全 员 | 60 |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 -5 |
61 | 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安全管理的; | -5 |
62 |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 -5 |
63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检查流于形式,吴安全检查记录的;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提升式架设 设施的安全巡查几率的。 | -3 |
64 |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 -3 |
65 |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 -3 |
66 |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并反馈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检机构组织的报告的; | -2 |
67 | 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 -2 |
68 | 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 -2 |
69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安全员不在场的; | -2 |
70 | 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 -2 |
71 |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 -2 |
72 | 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 -1 |
73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 -1 |
74 | 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 -1 |
75 | 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 -1 |
76 | 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1 |
77 | 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 -1 |
78 | 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 -1 |
79 | 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 -1 |
80 | 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 -1 |
81 | 临边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1 |
82 | 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按每人次计)。 | -1 |
总监 理工 程师 | 83 | 项目监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监理细则的; | -5 |
84 | 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或未按规定参与验收的; | -5 |
85 | 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 -5 |
86 | 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 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