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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11-09-02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着力解决以下突出问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随意性大,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三超”问题突出,投资效益不高,一些建设单位单纯追求降低工程造价而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从而为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尤其是对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具有强制性作用。该《办法》强化了对国有投资项目进行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需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和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同时,《办法》还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办法》还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政策支持。《办法》完善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制度,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对工程预付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作出具体约定。同时,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这样,为遏制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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